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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有哪些

admin 松阳律师 2023年11月20日
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:
(一)印制包装材料、标签、说明书的;
(二)合成、精制、提取、储存、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;
(三)将药品原料、辅料、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,进行配料、混合、制剂、储存、包装的。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
(一)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
(一)》第十七条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
(一)》第十七条
生产、销售假药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,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、境外药品,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,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。
以生产、销售假药为目的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本条规定的“生产”:
(一)合成、精制、提取、储存、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;
(二)将药品原料、辅料、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,进行配料、混合、制剂、储存、包装的;
(三)印制包装材料、标签、说明书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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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:
1、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假药;
2、销售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,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;
3、销售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,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假药;
4、销售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假药;
5、其他情形。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
(一)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
(一)》第十七条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
(一)》第十七条
生产(包括配制)、销售假药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(一)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;
(二)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,可能贻误诊治的;
(三)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,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;
(四)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;
(五)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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